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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福建商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19 00:00:00 浏览人数:

        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保证国家奖学金评审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教直〔2010〕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是国家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和预算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上级文件如有出台新标准,按最新标准执行):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如有实行综合考评)原则上须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且参评当年无补考记录,如其中一项排名未进入前10%,但均在30%以内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根据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并根据上一学年各院(系)本专科2-4年级的学生人数比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名额分配方案。

第五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审批、工作调研、工作评价和反馈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实施。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初审工作。年级、班级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并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相关文件后,在校园网发布申请公告,凡符合条件的学生都可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转专业学生在原所在院系申请),各评审小组负责审核申请人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审细则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评审细则必须体现经济民主性,发挥学生班级、党团组织和普通学生的作用。经评审小组初审确定的名单报院(系)审核后在院(系)内进行公示,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后,提交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的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教育厅转教育部审批。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教育部公布获奖名单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奖学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由获奖学生本人提供的银行账号,颁发获奖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机关和学校财务、监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发现工作人员因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而获得奖学金,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学生工作处
                                                                                                                                                       201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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