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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之窗

福建商学院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29 00:00:00 浏览人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激励我校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口径宽、基础厚、能力强、素质高的复合型人才,引导学生自觉提高综合素质,适应当前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价基本原则

第二条  以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适应社会需求为前提,公正、公平、公开的对学生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德、学习态度、遵纪守法、集体观念、劳动观念、文明修养、严于律己、团结友爱、实践创新方面进行测评,鼓励学生充分锻炼本专业的就业技能和发展自己的个性和特长。

第三条  通过对学生日常行为考核记录,本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测评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个人申报、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分为智育评价和德育评价两个方面,作为学生推优入党、评选各类奖学金、先进个人、就业推荐、实践课程学分等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采用学年或学期制,即二、三、四学年(本科)开学时对上一学年进行素质评价,原则上毕业班只对上学期进行素质评价。

第六条  德育评价采用平时记录、评价前补录和辅导员审核的方式,评价结果表现为德育得分。

学生按照德育评价指标标准的要求,将个人经历、所获奖项和成绩在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录入,并将证明材料交由班级、年级评审小组审核,评审小组按照评价细则的要求进行审核并给予分数。录入时间可在平时进行,也可在每学年或学期素质评价开始前设定的补录期进行。

第七条  学年或学期素质评价结束后,各单位应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告知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可就异议之处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所在单位评价工作小组说明情况。学生本人无异议的结果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结果即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最终结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成立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指标制定、工作调研、工作评价和反馈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各院(系)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成员由辅导员、团总支书记、院(系)两委主要学生干部等组成。班级、年级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评审小组,负责评审的民主评议工作;评审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班级评审小组一般为班级总人数的10%~20%。评审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年级范围内公示。

各院(系)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负责补充本单位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并于每次评价前公布具体的评价实施办法。

 

第四章  评价细则和标准

第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智育评价×70%+德育评价×30%

第十一条  学生智育评价得分以学习成绩加权平均计算,即将该学年或学期所学课程(不包括校公选课)的成绩,分别乘以该课程学分,累计加总,再除以累计相加的各门课程的学分,得出成绩的加权平均分。

第十二条  学生德育评价得分总分为100分,基本分为60分,根据学生表现进行加减分。测评范围:学生日常表现、各级学生干部工作表现、各类奖惩等,由班级、年级评审小组进行审核。

(一)加分方面

1.科技竞赛

由学校组织参加的各级各类科技竞赛,按以下标准加分:

奖项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全国

10

7

5

2

省级

5

3

2

1

校级

3

2

1.5

1

院(系)级

2

1.5

1

0.5

2.文体竞赛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英语、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按以下标准加分:

奖项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全国

7

3

2

省级

5

2

1.5

校级

3

1.5

1

院(系)级

1.5

1

0.5

其它比赛如书法、美术、摄影、歌唱、歌舞、诗歌、知识竞赛、征文等活动加分参照上表,院(系)级以下级别竞赛加分可参照院级相应降低分值。

3.创新实践

⑴发明创造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加10-20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加5-10分。

⑵科研成果

学生拥有科研成果或研制出科研产品,经两名以上专家、教授推荐并通过学校相关部门审定,可适当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⑶学术论文

SCIEICSSCI:第一作者15分,第二作者4分,第三及后序作者2分;国内核心期刊:第一作者4分,第二作者2分,第三及后序作者1分;其他期刊(具有国家正式刊号):第一作者2分,第二作者1分,第三及后序作者0.5分。

4.人文素质

⑴计算机技能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获二级等级证书,加1分。

⑵英语技能

非英语专业学生,CET6CET4分数达到425分及以上的,分别加21分;英语专业学生,过专八、专四的,分别加21分。

⑶专业技能

获劳动技术鉴定部门颁发或行业认定的各类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加1分。

5.社会工作

⑴各类职务加分参照下表,身兼多职的以最高项计分一次:

职务

分值

一类

8

二类

7

三类

6

四类

5

五类

1-4

一类:校团委、学生会、社联、自律委员会正副职干部;

二类:其他校级学生组织正副职干部(含大学生艺术团、校青年志愿者协会、马克思主义理论读书社、易班工作站、大学生心理委员会、膳食委员会等);

三类:校级学生组织部长级干部,学生党支部书记,各社团、国旗护卫队正副职干部,院(系)团委、学生会正副职干部;

四类:院(系)团委、学生会部长级干部,各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

五类:其他干部(酌情加1-4分);

⑵上述社会工作得分均为学年工作得分,若工作时间为一学期,得分标准均减半;

⑶校级学生组织加分由校团委、学生工作处统一评定,院(系)级由各院(系)进行评定。

6.学生活动

学生参加学校、院(系)、班级、团支部、党支部建设等各类活动,由班级评审小组进行学年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和一般四个等级,原则上日常活动不再另行加分:

等级

分值

比例

优秀

5-6

20%

良好

4-5

30%

中等

3-4

30%

一般

0-2

20%

7.荣誉加分

⑴个人荣誉项

 

 

 

荣誉级别

加分

国家级(全国三好、优干、优团干等)

10

省级(省三好、优团干、优团等)

8

学校级(三好、优干、优团干、优团等)

3

院(系)级(优干、优团干等)

1

省级各类积极分子

3

校级各类积极分子

1

院(系)级各类积极分子

0.5

⑵集体荣誉项

荣誉级别

加分

主要负责人

其他负责人

一般成员

全国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10

5

3

全省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6

3

2

学校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3

2

1

院系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2

1

0.5

学校文明宿舍

1.5

 

1

院系文明宿舍

1

 

0.5

⑶其它未涵盖的荣誉级别、发展性素质项目及特殊情况,由学院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8.说明

⑴一人参加同一项竞赛或科研活动获多项奖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⑵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署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其余成员降一等级加分。

⑶评奖不分等级时按二等奖加分;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以金、银、铜奖计,分别按一、二、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1分。

⑷参加同类不同级别的比赛获得多种奖项的,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

⑸加分项目必须是上一学年内获得的荣誉或成果(有证书的以证书日期为准,无证书的以竞赛日期为准),且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成果鉴定证书,无证书者也可提供网上公示页面网址或组织单位证明信。不能提供证明的项目暂不承认。

(二)减分方面

1.受通报批评的,每人次减4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每人次分别减681012分,各项减分可以累计,相应分值减完为止。

2.日常学生违纪违规扣分标准:

⑴课堂秩序

①课堂:无故迟到早退扣0.5/次,旷课扣0.75/节;课堂喧哗扣1/次,带餐进课堂扣0.5/次;无故不参加校、院(系)、年级组织的会议或活动等,按旷课处理。

②晚自修:迟到、早退扣0.5/次,缺席扣1/次;

⑵日常秩序

①宿舍卫生

院(系)检查不合格个人扣0.5/次,不合格宿舍舍长扣0.75/次,舍员0.5/次,学生干部、党员扣0.75/次;学校检查不合格个人扣1/次,不合格宿舍舍长扣1.5/次,舍员1/次,学生干部、党员扣1.5/次;

对检查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或是拒检的,检查工作人员可将其宿舍评为不合格宿舍或个人。学生个人累计3次以上被评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党、转正、先进个人评选等资格,学生班级累计5间次被评为不合格宿舍取消当年先进班级、文明班级评选等资格;

②宿舍安全及其他

a.迟归扣1/次,夜不归宿扣4/次,22:30后不在宿舍视为迟归,23:00后不在宿舍视为未归;

b.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扣6/次;

c.没按时熄灯,或在熄灯后影响他人休息,扣0.5/次;

d.在宿舍或教室吸烟,扣4/次;

e.在宿舍饮酒,扣4/次,酗酒者按学生管理规定处分并扣分;

f.保管或使用违规电器,扣6/次;

g.燃放鞭炮、焰火及点蜡烛、蚊香,焚烧物品、纸张等使用明火行为,扣4/人;

h.以攀爬、翻越等不正当方式进出学生公寓、宿舍区,扣4/次;

i.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凶器带进学校,扣6/次;

j.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扣4/次。

检查工作人员无法确定违纪者或是该宿舍无人担责,按全体宿舍成员违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的本、专科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提供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参考分值,各院(系)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未能涵盖的加减分项,可根据各院(系)情况相应添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9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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