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相关学费减免及补偿政策,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学费的对象为:1.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级者;2.应征入伍的在校生、毕业生、复学生、考录生和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学生等符合国家学生应征入伍资助政策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 减免学费工作坚持经济资助与鼓励学生自立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每学年组织1次减免学费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申请时间为每年12月份。
第五条 减免学费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学费全免:
(1)父母双亡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长大,且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2)本人罹患癌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者;
(3)家庭遭受重大灾害,受到严重损失者。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减免学费的50%: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残疾人;
(2)父母双方或一方已故;
(3)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对象;
(5)其他特殊困难者。
3.应征入伍的在校生、毕业生、复学生、考录生和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学生等符合国家学生应征入伍资助政策条件的学生学费资助或补偿政策,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六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所减免的学费加上本学年各类资助总额不超过当年所应缴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
第七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申请审批程序:
1.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填写《福建商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并提供与申请减免类型相应的证明材料;
2.班级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对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根据申请学生的经济来源情况、消费情况、学习态度、平时表现等,提出初审意见;年级学生资助评审小组根据班级意见进行复核后,报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
3.各院(系)按照重点减免与统筹安排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申请学生情况确定拟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和拟减免学费金额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福建商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学生减免学费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公示文件和照片等报送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对本学年全校学生申请减免学费材料进行复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本学年全校学生申请减免学费情况上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减免正式名单公布后,各院(系)配合学生工作处完成减免学费发放表,经审批后报送财务处减免相应学费。
第八条 同时符合多项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以减免学费金额高的一项为准,不累计进行多项减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为当年减免学费对象: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者;
2.生活有铺张浪费现象或高消费行为者;
第十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如实反映本人家庭经济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凡属弄虚作假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而获得减免学费者,学校将追缴已减免的学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各院(系)在受理、审核减免学费申请过程中,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在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的同时,注意引导学生树立自立自强观念,教育他们勤奋学习,奋发有为。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学生减免学费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因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学生工作处
2018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