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促进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精准认定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6〕47号)以及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应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的通知》(闽教助中心〔2017〕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的原则。经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后入库备查。认定结果作为学生申请或者院(系)推荐获得各类资助的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各院(系)成立以院(系)党总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年级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各院(系)以年级为单位成立年级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年级评审小组由该年级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小组成员。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班级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各院(系)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班级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评审小组由负责资助的班委或主要班委任组长,成员由其他班委以及其他熟悉学生情况的同学代表组成。班级学生资助评审小组人数原则上为5人以上,单数且不低于本班级学生人数的10%,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学校本着精准资助的原则,精准分配资金名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学校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应用福建商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等2-3档。学校通过个别访谈、家访等调查方式核实认定受助学生的困难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非因拆迁购买商品房或现已有住房而又新建(购)住房的;家庭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
(二)家庭有投资股票、商业保险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三)家庭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四)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等;
(五)欺骗组织,提供虚假证明,缺乏诚信的;
(六)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的。
第四章 量化认定测评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制定《福建商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附件1)、《福建商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表》(附件2)和《福建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认定表》(附件3),将学生测评和班级民主评议通过指标进行量化,提高精准认定水平。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年级、班级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每学年结束前,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部署下一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院(系)具体负责宣传、组织、实施和审核工作。采取学生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各院(系)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一)学生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填写并提交《福建商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表》(附件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4)及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家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班级、年级、院(系)评议:班级学生资助评审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审核其填写的《福建商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表》,对照《福建商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附件1)计算得出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得分;并对申请资助学生的在校表现情况和日常消费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填写《福建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认定表》(附件3),计算得出学生的班级评审小组评议平均得分。班级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得分、班级评审小组评议平均得分和综合评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得分+班级评审小组评议平均得分)提交年级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年级学生资助评审小组根据材料和实际困难情况审核名单,参考综合评分拟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等级,报送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班级、年级和院(系)在评议时,应把生源地等贷款作为学生经济困难的一个重要依据。
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重点审核班级评审小组评议平均得分和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得分严重相背离的学生,以家访、谈心、电话访谈等方式进行确认。审核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数(家庭经济情况测评得分、班级评审小组评议平均得分和综合评分)及拟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院(系)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院(系)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答复情况须存档保留。最后,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将公示后无异议的名单、分数、拟认定等级及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审核各院(系)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数、拟认定等级及材料,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本人未主动申报,但是学校有相关档案证明属实的,应列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范围,可不予公示。
第十五条 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4000元国家助学金标准予以资助,同时优先享受新生入学资助、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辅导员、班主任应随时关注学生的生活状况,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变动的新情况。
第十七条 对在校期间由于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各院(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结合本细则给予认定。另外,对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临时出现困难、生活难以为继的学生,可按照《福建商学院学生临时困难(爱心基金)补助实施办法》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第十八条 各院(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受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或院(系)有权取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或调整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一)有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二)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者。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心理健康和思想进步,教育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自立自强、诚实守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昂扬向上、奋发进取的精神面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支持学生通过勤工助学自助、助人、服务社会,传递社会关爱,锻造自强之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附件1福建商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xls
附件2福建商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表.doc
附件3福建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认定表.doc
附件4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本专科学生2018年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