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激励我校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口径宽、基础厚、能力强、素质高的复合型人才,引导学生自觉提高综合素质,适应当前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价基本原则
第二条 以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适应社会需求为前提,公正、公平、公开的对学生社会公德、学习态度、遵纪守法、集体观念、劳动观念、文明修养、严于律己团结友爱、实践创新方面进行测评,鼓励学生充分锻炼本专业的就业技能和发展自己的个性和特长。
第三条 通过对学生日常行为考核记录,本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测评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个人申报、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分为智育评价和德育评价两个方面,作为学生推优入党、评选各类奖学金、先进个人、就业推荐、实践课程学分等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采用学年或学期制,即二、三、四学年(本科)开学时对上一学年进行素质评价,原则上毕业班只对上学期进行素质评价。
第六条 德育评价采用平时记录、评价前补录和辅导员审核的方式,评价结果表现为德育得分。
学生按照德育评价指标标准的要求,将个人经历、所获奖项和成绩在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录入,并将证明材料交由班级、年级评审小组审核,评审小组按照评价细则的要求进行审核并给予分数。录入时间可在平时进行,也可在每学年或学期素质评价开始前设定的补录期进行。
第七条 学年或学期素质评价结束后,各单位应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告知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可就异议之处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所在单位评价工作小组说明情况。学生本人无异议的结果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结果即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最终结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成立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指标制定、工作调研、工作评价和反馈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各院(系)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成员由辅导员、党务干事、团总支书记、院(系)两委主要学生干部组成。班级、年级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评审小组,负责评审的民主评议工作;评审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班级评审小组一般为班级总人数的10%~20%。评审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年级范围内公示。
各院(系)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负责补充本单位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并于每次评价前公布具体的评价实施办法。
第四章 评价细则和标准
第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智育评价×70%+德育评价×30%
第十一条 学生智育评价得分以学习成绩加权平均计算,即将该学年或学期所学课程(不包括校公选课)的成绩,分别乘以该课程学分,累计加总,再除以累计相加的各门课程的学分,得出成绩的加权平均分。
第十二条 学生德育评价得分总分为100分,基本分为60分,根据学生表现进行加减分。测评范围:学生日常表现、各级学生干部工作表现、各类奖惩等,由班级、年级评审小组进行审核。
(一)加分方面
1.科技竞赛
由学校组织参加的各级各类科技竞赛,按以下标准加分:
奖项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全国 | 10 | 7 | 5 | 2 |
省级 | 5 | 3 | 2 | 1 |
校级 | 3 | 2 | 1.5 | 1 |
院(系)级 | 2 | 1.5 | 1 | 0.5 |
2.文体竞赛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英语、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按以下标准加分:
奖项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全国 | 7 | 3 | 2 |
省级 | 5 | 2 | 1.5 |
校级 | 3 | 1.5 | 1 |
院(系)级 | 1.5 | 1 | 0.5 |
其它比赛如书法、美术、摄影、歌唱、歌舞、诗歌、知识竞赛、征文等活动加分参照上表,院(系)级以下级别竞赛加分可参照院级相应降低分值。
3.创新实践
⑴发明创造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加10-20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加5-10分。
⑵科研成果
学生拥有科研成果或研制出科研产品,经两名以上专家、教授推荐并通过学校相关部门审定,可适当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⑶学术论文
SCI、EI、CSSCI:第一作者15分,第二作者4分,第三及后序作者2分;国内核心期刊:第一作者4分,第二作者2分,第三及后序作者1分;其他期刊(具有国家正式刊号):第一作者2分,第二作者1分,第三及后序作者0.5分。
4.人文素质
⑴计算机技能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获二级等级证书,加1分。
⑵英语技能
非英语专业学生,CET6、CET4分数达到425分及以上的,分别加2、1分;英语专业学生,过专八、专四的,分别加2、1分。
⑶专业技能
获劳动技术鉴定部门颁发或行业认定的各类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加1分。
5.社会工作
⑴各类职务加分参照下表,身兼多职的以最高项计分一次:
一类:校团委、学生会、社联、自律委员会正副职干部;
二类:其他校级学生组织正副职干部(含大学生艺术团、校青年志愿者协会、马克思主义理论读书社、易班工作站、大学生心理委员会、膳食委员会等);
三类:校级学生组织部长级干部,学生党支部书记,各社团、国旗护卫队正副职干部,院(系)团委、学生会正副职干部;
四类:院(系)团委、学生会部长级干部,各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
五类:其他干部(酌情加1-4分);
⑵上述社会工作得分均为学年工作得分,若工作时间为一学期,得分标准均减半;
⑶校级学生组织加分由校团委、学生工作处统一评定,院(系)级由各院(系)进行评定。
6.学生活动
学生参加学校、院(系)、班级、团支部、党支部建设等各类活动,由班级评审小组进行学年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和一般四个等级,原则上日常活动不再另行加分:
等级 | 分值 | 比例 |
优秀 | 5-6 | 20% |
良好 | 4-5 | 30% |
中等 | 3-4 | 30% |
一般 | 0-2 | 20% |
7.荣誉加分
⑴个人荣誉项
荣誉级别 | 加分 |
国家级(全国三好、优干、优团干等) | 10 |
省级(省三好、优团干、优团等) | 8 |
学校级(三好、优干、优团干、优团等) | 3 |
院(系)级(优干、优团干等) | 1 |
省级各类积极分子 | 3 |
校级各类积极分子 | 1 |
院(系)级各类积极分子 | 0.5 |
⑵集体荣誉项
荣誉级别 | 加分 |
主要负责人 | 其他负责人 | 一般成员 |
全国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 10 | 5 | 3 |
全省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 6 | 3 | 2 |
学校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 3 | 2 | 1 |
院系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 2 | 1 | 0.5 |
学校文明宿舍 | 1.5 | | 1 |
院系文明宿舍 | 1 | | 0.5 |
⑶其它未涵盖的荣誉级别、发展性素质项目及特殊情况,由学院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8.说明
⑴一人参加同一项竞赛或科研活动获多项奖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⑵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署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其余成员降一等级加分。
⑶评奖不分等级时按二等奖加分;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以金、银、铜奖计,分别按一、二、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1分。
⑷参加同类不同级别的比赛获得多种奖项的,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
⑸加分项目必须是上一学年内获得的荣誉或成果(有证书的以证书日期为准,无证书的以竞赛日期为准),且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成果鉴定证书,无证书者也可提供网上公示页面网址或组织单位证明信。不能提供证明的项目暂不承认。
(二)减分方面
1.受通报批评的,每人次减4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每人次分别减6、8、10、12分,各项减分可以累计,相应分值减完为止。
2.日常学生违纪违规扣分标准:
⑴课堂秩序
①课堂:无故迟到早退扣0.5分/次,旷课扣0.75分/节;课堂喧哗扣1分/次,带餐进课堂扣0.5分/次;无故不参加校、院(系)、年级组织的会议或活动等,按旷课处理。
②晚自修:迟到、早退扣0.5分/次,缺席扣1分/次;
⑵日常秩序
①宿舍卫生
院(系)检查不合格个人扣0.5分/次,不合格宿舍舍长扣0.75分/次,舍员0.5分/次,学生干部、党员扣0.75分/次;学校检查不合格个人扣1分/次,不合格宿舍舍长扣1.5分/次,舍员1分/次,学生干部、党员扣1.5分/次;
对检查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或是拒检的,检查工作人员可将其宿舍评为不合格宿舍或个人。学生个人累计3次以上被评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党、转正、先进个人评选等资格,学生班级累计5间次被评为不合格宿舍取消当年先进班级、文明班级评选等资格;
②宿舍安全及其他
a.迟归扣1分/次,夜不归宿扣4分/次,22:30后不在宿舍视为迟归,23:00后不在宿舍视为未归;
b.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扣6分/次;
c.没按时熄灯,或在熄灯后影响他人休息,扣0.5分/次;
d.在宿舍或教室吸烟,扣4分/次;
e.在宿舍饮酒,扣4分/次,酗酒者按学生管理规定处分并扣分;
f.保管或使用违规电器,扣6分/次;
g.燃放鞭炮、焰火及点蜡烛、蚊香,焚烧物品、纸张等使用明火行为,扣4分/人;
h.以攀爬、翻越等不正当方式进出学生公寓、宿舍区,扣4分/次;
i.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凶器带进学校,扣6分/次;
j.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扣4分/次。
检查工作人员无法确定违纪者或是该宿舍无人担责,按全体宿舍成员违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的本、专科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提供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参考分值,各院(系)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未能涵盖的加减分项,可根据各院(系)情况相应添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