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商院发[2017]17号
福建商学院师德师风考核暂行办法
为激励我校教师践行师德规范,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 基本要求
考核工作要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依靠教师、服务教师,鼓励教师自省、自重、自律、自强。要广泛听取教师、学生及家长的意见,严格考核程序,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要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奖优罚劣,引导广大教师践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二条 考核对象
全校教职员工。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爱国守法(20分)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四)不得损害国家形象和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从事宣扬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行为。
二、严谨治学(20分)
(一)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精益求精;
(二)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
(三)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
(四)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
(五)诚实守信,力戒浮躁;
(六)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七)不得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
(八)不得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九)不得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三、敬业爱生(15分)
(一)忠于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热爱教育,热爱学校,热爱学生;
(二)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
(三)恪尽职守,甘于奉献;
(四)终身学习,刻苦钻研;
(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六)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其家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四、教书育人(15分)
(一)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
(二)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三)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四)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
(五)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七)不得拒绝学生合理要求;
(八)不得通过向学生推销书刊等商品获取利益;
(九)课堂讲授有纪律,不得有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五、为人师表(15分)
(一)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二)淡泊名利,志存高远;
(三)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
(四)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
(五)言行雅正,举止文明;
(六)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
(七)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八)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九)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十)不得有其它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六、终身学习(15分)
(一)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坚持求真务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发扬优良学风;
(二)热爱学习、善于学习,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学识魅力;
(三)潜心钻研业务,全面掌握专业知识,打牢教育教学基本功,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四)勇于探索创新,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努力实践教育教学改革,提高适应素质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条 考核程序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
在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部门成立考核小组成员由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负责组织教师对照师德考核内容要求进行评价。考核采取教师互评、部门评价,考核小组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做出考核结论,并上报人事处审核后,提交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 考核等次比例及认定
一、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考评总分90分以上;
良好:考评总分80—89分;
合格:考评总分60—79分;
不合格:考评总分59分以下。
二、每位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评价结果将录入教师系统并存入教师档案。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师德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
根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师德“一票否决”的十项具体内容:
一是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是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散布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理论、国家法律法规等错误言论,对学生确立正确理想信念和政治信仰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是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四是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黄、赌、毒”和迷信活动的;
五是无故旷教或无故拒不接受学校分配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影响恶劣的;
六是教学工作敷衍塞责,违反教学纪律,屡教不改,造成严重教学事故、实验事故和社会实践事故的;
七是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的;
八是对学生安全工作不负责任,或侮辱、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
九是以教谋私,以考试分数等谋财、谋物、谋色,影响恶劣的;
十是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聘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或个人,由学校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构成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八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评审、岗位聘任、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等次优秀的,在职称评审、岗位晋级、聘任、评优评先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扣除文明奖奖金,且不得评先评优。教师违反师德规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解聘。
第九条 本规定未涉及或与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福建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