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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之窗

福建商学院 学生临时困难(爱心基金)补助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19 00:00:00 浏览人数:

为了帮助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临时出现困难,生活难以为继的学生在校安心学习,缓解学习和生活压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范围及金额

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家中遭受自然灾害的:依据遭受损失情况和对学生生活影响程度,酌情给予1000-3000元补助;

(二)父母一方或双方突然死亡的:酌情给予3000-5000元补助;

(三)突发严重疾病的:患在榕高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列严重“特殊病种”或者医保中心规定的“大病”的,酌情给予3000-10000元补助;

(四)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达到轻微伤程度的,给予2000元补助;意外伤害达到轻伤的,给予3000元补助;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烧伤,根据伤残程度,酌情给予3000-10000元补助;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给予10000元补助;

(五)其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的情况。

临时困难的补助最高为10000元。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者须先领足各种赔偿金;

(二)申请者的保险赔偿金、各类捐款已达费用总额90%者(含),一般不予补助,即加上保险金、捐款,一般不超过总费用的90%

第三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福建商学院学生临时困难(爱心基金)补助申请表》;

(二)辅导员对《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调查核实后,提交院(系)审批;

(三)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出现的突发事件情况提出补助额度;

(四)辅导员将签批后的《申请表》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财务处将爱心基金补助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由学生本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爱心基金实行分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机关和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发现工作人员因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而获得爱心基金,学校将追回爱心基金,并视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学生工作处

2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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